求职中要注意收取费用、财物等问题

[入库:2008-05-17] [更新:2008-05-17] [浏览:1107 次]
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《劳动法》规定: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者收取任何费用,包括报名费或保证金。

一些企业在录用职工时擅自向劳动者收取货币、实物等作为“入厂押金”、“风险金”、“保证金”、“培训费”、“集资款”等费用,为此,劳动部先后发出了劳部发[1994]118号文件、劳办发[1994]256号文件、劳部发[1995]346号文件,一致认为,这种做法违反国家关于劳动关系当事人平等、自愿和协商一致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,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,必须予以制止和纠正。对非法收取的货币和实物,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劳动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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